中國時報【洪正吉/台北報導】
不顧外國商會極力反對,財政部昨天發布解釋令,明定99年1月1日起,投資型保單投資收益發生年度,都要在扣除成本後,併入當年度所得課稅。財政部強調,不會溯及既往,只有明年開始新買的保單才要課稅。
投資型保單目前可以投資的標的,包括國內外股票、基金、債券、以及貨幣存款,收益大致歸類為利息、股利、證券交易所得,以及其他所得。
財政部表示,投資型保險收益,只要屬國內證券交易所得部分,都免納入所得稅;國內股利所得則要併入綜合所得,但有可扣抵稅額可以減除。
另外,一般存款利息所得全年超過1000元部分,就要併入綜合所得,但跟其他存款利息一樣,適用27萬元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如果利息收益屬於分離課稅型態,也不受影響,不用納入綜合所得。
至於海外所得,因應明年開始海外所得納入最低稅負制,如果投資收益超過100萬元,就必須申報基本所得額,但仍有600萬元免稅額,不一定會被課到稅。以獲利100萬元、全年投資報酬率10%推估,投資加保費的累計投入金額要達1000萬元。
財政部表示,截至98年6月底止,投資型保險有效契約平均累計保費100萬元以下者占94.6%,如按年投資報酬率5%─6%估算,年投資收益僅5萬元─6萬元,因此對大部分保戶並無影響。
財政部強調,投資型保單只適用於99年1月1日以後新訂立的投資型保險契約,對今年底以前投保的保戶不致發生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