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健康保險 2008-03-04 調整字級

四、健康保險

乃承保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因罹患疾病或遭受意外傷害而致身體不健康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損失或所得收入損失,由保險人提供保險給付的保險。

健康保險主要可分為醫療費用保險及失能所得保險兩種。

(一)醫療費用保險

承保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因罹患疾病或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時,所致住院醫療費用損失,由保險人提供保險給付的保險。但一般的醫療費用保險,對於門診醫療費用損失並不提供保險保障。

上述所稱「疾病」乃指被保險人於保險契約生效日(或復效日)起,經過30日後所發生的疾病。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乃指非由疾病引起的外來突發事故。

醫療費用保險的給付項目主要包括:

(1)病房費用保險金的給付:即對於被保險人於住院期間內所發生的病房費用、膳食費用、護理費用(通常不含特別護理費用),保險公司提供保險給付。

(2)手術費用保險金的給付:即對於被保險人於住院期間內因施行手術所發生的費用,保險公司提供保險給付。保險單中附有「手術名稱及費用表」附表,給付時,按表中所列的給付比率,核算給付金額。

(3)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的給付:即對於被保險人於住院期間內所發生的各項醫療及雜項費用,保險公司提供保險給付。對於此項費用的給付,各保險公司所提供的保障範圍有所不同,消費者應多加注意瞭解。

醫療費用保險的給付方式分為:

(1)實支實付型:指在約定金額範圍內,按實際醫療費用損失給付各項醫療費用保險金。

(2)定額給付型:指按約定金額給付各項醫療費用保險金。

(3)日額償金型:指依實際住院日數,每日按約定金額定額給付保險金,但有最高給付天數限制。

目前醫療費用保險給付方式,各保險公司的理賠處理彈性很大,消費者可於購買時詳加瞭解,以保障自身權益。

(二)失能所得保險

乃承保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因罹患疾病或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失能,因而無法工作所發生的所得損失,由保險人提供失能保險金給付的保險。目前壽險公司所販賣的所得失能保險,大多僅承保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的所得損失。

上述所稱「失能」,在保險單中有明確定義,但各家壽險公司的定義不盡相同,有些較寬;有些較嚴,消費者可於購買時,多加詢問瞭解,以避免糾紛產生,影響自身權益。

除上述兩項健康保險商品外,壽險公司另外提供下列健康保險商品:

(三)癌症保險(防癌保險)

即承保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經由公、私立醫院診斷確定罹患癌症,保險公司提供保險給付的保險。

癌症保險的保險給付一般包含下列項目:

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僅限一次)

癌症手術保險金

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

癌症出院療養保險金

癌症門診保險金

癌症放射醫療保險金

癌症身故保險金

免費健康檢查(有期間與次數的限制)

骨髓移植(僅限一次)

豁免保險費

(四)重大疾病保險

即承保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內,經由公、私立醫院診斷確定罹患特定重大疾病時,由保險公司按約定金額給付保險金的保險。

上述所稱「重大疾病」乃指癌症、癱瘓、腦中風、心肌梗塞、慢性腎衰竭(尿毒症)、冠狀動脈繞道手術、重大器官移植手術等七項,保險單中有詳細的定義說明。

另外,保險公司尚有針對特殊族群所設計的長期照護保險、終身醫療保險、婦女保險、愛滋病保險、先天性疾病保險等等健康保險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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