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數法則
根據抽樣實驗或統計資料顯示,某一現象在若干次的重複中,將會有規則性出現,當抽樣數愈大時,該一現象的出現愈規則,此即所謂大數法則。例如:某甲擲拾 圓硬幣,正反兩面各有一半出現的機會。如某甲擲硬幣十次,其結果可能為七次正面,三次反面,呈不規則情況,但如持續投擲十萬次,則出現正面及反面次數會趨 近於各五萬次,呈現較規則的結果。 保險與一般生產及銷售事業在經營上最大的不同,乃其主要營業成本,即賠款支出,無法於訂定保險契約時確知,須俟保險期間屆滿,保險責任完全履行後始能確 定,所以保險係賴過去的損失經驗,預測未來的賠款成本,據以釐定合理費率,而該項賠款的預測是否準確與保險費率是否穩定合理,要看其承保危險單位是否眾多 而定,如危險單位數量愈多,則大數法則愈能充分運作發揮,整體損失得以適當預測,使費率合理化,保險事業亦能穩定經營。
損失分攤
保險人集合多數單位,透過大數法則的運作,對整體的損失,可以較準確的預測,而該預期損失,即為保險人的預期賠款成本,則由參加保險的全體單位合理的分 攤,而其分攤方式,係透過保險費的繳交,至於保險費多寡依被保危險的性質與單位數量計算。換句話說,個別單位的不確定性損失,如透過保險的安排,集合其他 多數單位,利用大數法則原理,可使整體的預期損失越於穩定,再經由損失的合理分攤,個別單位不確定性的大額損失,將化為小額且具確定性的保險費成本。
補償損失,提供經濟保障:
個人、家庭或企業因發生意外事故,而蒙受損失時,可以從保險迅速獲得填補,不至於經濟生活陷入困境或事業經營面臨危機。
減少焦慮,積極發展事業:
透過保險,被保險人可以小額且確定的保險費支出,換取不確定且可能是巨額的損失,對損失的焦慮可以減少,使個人或事業負責人更積極於其工作或事業發展。
誘導損失預防,減少損失:
保險人為降低其賠款成本,常利用費率優惠,誘導被保險人從事損失預防工作,除可直接減少保險賠款,尚可間接降低因意外事故所衍生的從屬損失及社會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