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型保險商品是將保險及投資合而為一的商品,但基本的性質仍為保險商品,受保險法規的規範,所有投資型保險商品皆須經財政部核准銷售,它基本上具有下列幾種特色: ˙盈虧自負:投資型保險商品所產生的投資收益或虧損,大部分或全部由保戶自行承擔。 ˙專設帳簿:投資型保險商品分為一般帳戶和專設帳簿進行管理。專設帳簿內之保單投資資產,由保險公司採個別帳戶管理。且依保險法之規定,該筆資產於保險公司破產時,得不受保險公司債權人之扣押或追償。 ˙費用揭露:投資型保險商品的相關費用,要攤在陽光下,讓保戶充份了解保費結構。
投資型保險商品也有10天的保單契約撤銷權利,若在這10天內您對您所投保的保單不滿意,您可執行此項權利。您購買投資型保險商品的目的是以長期持有該保單為目的嗎?您願意承擔您所選擇投資標的因績效不佳所產生的風險嗎?您確實瞭解投資型保險商品了嗎?您也同時瞭解投資型保險商品所需收取的相關費用了嗎?您若中途須貸款或解約,您是否瞭解有可能會被扣除相關費用?
投資型保險商品是一種結合投資與保險的商品,業務人員將比以往提供更全面的理財服務,並提供保戶最新的市場脈動、投資訊息,充份協助保戶利用不同特性的基金組合選擇,達到累積投資效益、避險、保障等多元化功能。
(1)在銷售文件中必須將保險公司與保險招攬人之間的關係做一簡要描述,並務必請您的業務員出示『人身保險業務員登錄證』且在證件背面的招攬險種中記載「投資型保險商品」。 (2)保險公司應製作「保險利益比較表」供保戶瞭解欲轉投保投資型保險商品時的權益影響。 (3)保戶建議書的內容〈含軟體〉應事先經所屬保險公司核可,且不得與保單條款與簡介內容牴觸或誤導消費者。 (4)除各保險公司印行之保單條款樣張、簡介外,保險經紀人、代理人、業務員均不得印發任何自製商品文宣及廣告。 (5)未來稅法相關規定之改變可能會影響本險之投資報酬及給付金額,保險公司並不負通知義務。
保險公司所提供的各項銷售文件要以中文表達、儘量白話,必要時得附註英文,但涉及專有名詞時,必須加註解釋。另外,這些文件應編頁碼,以確保消費者獲得完整的訊息。